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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刚发offer,下午老板竟说不要了!HR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8-05-25 发布人:薪知 410


     前几天小薪在薪人薪事分舵群里,看见一个HR吐槽,说是好不容易招了个人,领导见了,offer也发了,本以为万事大吉,刚准备喝杯茶,缓口气。

     结果!过了两天,那个部门领导说,现在有一个更适合的,不想要那个人了!而且!候选人也每天在催,想早点入职!

     要知道,有多少的HR是栽在“发offer”这个坑里的!一不留神就里外不是人,在内受委屈,在外又背锅,满腹心酸事,两眼泪涟涟。

     那么,发放offer,HR怎样才能机智避坑,做到无风险发放呢?

     我们先了解下什么是offer。

     Offer指“录用通知书”,表示用人单位经过筛选、面试、背调等环节,终决定录用候选人。Offer上还会注明录用部门、任职岗位、薪资标准、汇报层级、试用期限、入职所需资料等相关信息。

     表面看来,在发offer时,用人单位还没开始正式用工,候选人也没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双方此时的关系貌似十分“脆弱”。可企业一旦想要毁约,可得小心了。因为offer可不仅仅是一张纸,而是用人单位向特定候选人发出的关于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要约”,一份具有法律意义的“要约”。

     根据合同法,offer到达候选人后便已生效,对企业产生法律约束力。理论上,如果企业想要撤回,必须在offer到达候选人之前,将撤回通知送达候选人。但由于offer比撤回通知先发出,这一点在实际上很难做到,做到了也很难证明。所以,发出去的offer,不是你想撤回就撤回的,是有一定的法律风险的。

     为避免这些问题,HR在发放offer时,需要注意什么呢?

     明确offer的生效条件

     写清生效的条件,避免双方对Offer的理解有歧义。常用的生效的条件有:

     1.员工提供的相关资料和证明是真实有效的; 2.体检结果符合公司和岗位要求。 3.其他相关的未尽事宜。(如:在offer 生效之日前,公司组织结构没发生变革等)。

     列明企业单方解除offer的条件

     比如:

     1.用人单位遭遇重大情势变更,如破产清算等。 2.候选人有犯罪行为,被依法起诉的。 3.候选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法满足拟录用岗位需求。

撤销offer的时机

     《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所以,如果企业想毁约,千万不要拖。

     有时为了规避候选人迟迟不回复,企业也不方便毁约这种情况,通常会在录用通知上设立回复期限,如果候选人在期限内不回复,则录用通知自动失效。

     毁offer不但会给企业带来风险,也会伤害雇主品牌,给候选人留下不诚信的印象。其实在日常工作中只要多加注意,谨慎对待,毁offer这种事故完全是可以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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