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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小规模纳税人必须申报成功后才能清卡

发布时间:2019-07-04 发布人:襄阳市德霏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147

7月份又是大征期,季报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户)本月必须申报成功后才能清卡,具体操作看这里!

 

一定要按照正确的操作流程进行:

请先登录开票软件,执行上报汇总

登录申报平台进行报表申报

登录开票系统执行远程清卡


1
上报汇总:


我们以金税盘用户为例

双击开票软件,然后进行登陆,这时候,系统会自动进行上报汇总,并提示上报汇总已成功,点确认,进入开票软件,在开票软件右下角会出现如下提示

通过上图,我们可以看到,上报汇总已完成,并提示进行申报,申报成功以后才可以进行清卡操作,而且要求必须在7月16日以前完成,否则将无法开票。

      

我们通过开票软件的状态查询来看一下当前的状态

通过上图,我们可以看出,锁死日期是本月16号,报税资料是“有”,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在16号以前完成清卡操作,否则系统将会锁死无法使用。那么我们下一步的操作就是要进行小规模增值税的申报工作。


2
小规模增值税申报流程


一、登录电子税务局(我们以山东为例,其他省市除了网址不一样,操作基本类似):https://etax.shandong.chinatax.gov.cn/  打开电子税务局以后,点击“我要办税”,然后点证书登陆

这时候,需要插入金税盘,输入金税盘证书密码,登录即可!

登录进来以后,我们可以看到,在“我的待办”下面,有两项需要待办的事情,我们今天主要是进行增值税申报,因此,在增值税申报的后面,我们点一下“办理”,即可打开小规模增值税申报表

 

我们找到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然后在本期数填上税局给我们设定的季度定额。例如我上面这个,税局设定的是季度6万,虽然我本季度开票数据达不到6万,但是在本期数这地方,也要输入定额60000。输入以后,点下面的“保存”即可。


保存以后,左边选择增值税申报表确认申报,如下图

点击以后,右边出来确认提醒

 

我们点击“确认申报”即可完成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申报工作。


确认申报以后,我们返回主界面,就会看到,增值税申报后面提示“申报成功”。


到这里,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申报工作就完成了。


3
小规模纳税人清卡


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成功以后,我们可以关闭申报平台,再次打开开票软件,在登录开票软件的时候,系统就会出现如下提示:

系统检测到该纳税人已经申报成功,会自动完成清卡操作,点确认,我们进入开票软件,再次点击状态查询,我们可以看到下图

 

通过上图,我们看到锁死日期已经变成了8月16日,报税资料也变成了“无”,这就说明开票软件已经清卡成功。


4  附:7月1日起,执行的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与旧条例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有以下要点值得关注:

一、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二、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三、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


四、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


五、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四)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六、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七、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2、配套《车辆购置税法》落实的车辆购置税具体政策同步施行

自2019年7月1日,配套《车辆购置税法》落实的车辆购置税具体政策同步施行,以下要点值得关注:


一、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二、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所取得的车辆相关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三、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中的城市公交企业,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为公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并纳入《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的企业;公共汽电车辆是指按规定的线路、站点票价营运,用于公共交通服务,为运输乘客设计和制造的车辆,包括公共汽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告2019年第22号)


3、深化“放管服”、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


自2019年7月1日起,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主要措施有:


一、进一步扩大税务注销即办范围

(一)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未办理过涉税事宜,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二)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三)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二、进一步简化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

(一)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纳税申报手续。符合以下情形的,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税种和相关附加的《批量零申报确认表》经纳税人确认后,进行批量处理:

1.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

2.非正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情况的。

(二)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


三、进一步减少证件、资料报送

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三)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


4、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2019年7月1日起,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减免不动产登记费

(一)对下列情形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1.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

2.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3.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二)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二、调整专利收费减缴条件

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第三条规定可以申请减缴专利收费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条件,由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调整为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万元)的个人;由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调整为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5、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

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二、 自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


三、自2019年7月1日起,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7号)第八条规定的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降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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