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用友——年关难过?调账发愁?
前言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结账前夕,在结账之前企业应综合新财税政策,权衡企业经营情况、行业特点,梳理企业全年的账务处理,对处理不规范、不恰当、不合理的账务进行适当调整,避免反结账风险、降低纳税风险、减少不必要的税会差异,实现企业预期目标。
年底调账的技巧有那些呢?如何规避风险呢?针对这些问题小好做了梳理,一起来看看吧~
01
往来年末挂账的调账风险及应对
年底调账是会计绕不开的工作,只有把账调好了才能规避不必要的风险,小好给大家梳理了调账的方法,小主们要学习起来呀。
常用的调账方法
1、追溯调整法: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如同该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就开始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
①计算累计影响数
②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案例】
2018年发生一笔违约金20000元,未曾记录凭证。
1:确定累计影响数:未记录的违约金20000元。
2:调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00
贷:应付账款 2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3500
盈余公积 15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000
3:财务报表调整与重述。重述2018年资产负债表期末数与2019年资产负债表期初数。
2、未来适用法: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应用于变更日及以后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估计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确认会计估计变更影响数的方法。
①不计算累积影响数
②不调变更前的报表
【案例】
A公司的一项管理用固定资产原值50万元,使用年限10年,直线法计提折旧,不考虑净残值。至2019.6.30已经使用5年,2019年对该资产进行改扩建,9.30完工,更新后的资产原值为60万,折旧年限不变。账务处理如下:
3、红字更正法:指记账凭证的会计分录或金额发生错误,且已入账。更正时,用红字填制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冲销原有错误记录,并用蓝字填制正确的记账凭证,据以入账的一种更正错账的方法。
【案例】
2019年6月公司收到A客户的应收款2000元转账。但将银行存款误记为库存现金。
4、补充登记法:指记账后发现记账凭证中应借、应贷的会计科目正确,但所填的金额的金额小于正确金额的情况。
将少填的金额用蓝字填制一张记账凭证,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补充第×号凭证少计数”。
【案例】
2019年6月公司收到A客户的应收款2000元转账。将转账金额2000元误记为200元。
往来年末挂账的调账风险及应对
针对往来账挂账的调账,小好举两个例子来讲:
【案例1】
去年有一笔向股东借入款100万元,由于挂账时间太长,根本也无须偿还,但是又不想将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转为公司的“营业外收入”,因此突发奇想,做了如下调账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股东 100万元
贷:资本公积 100万元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为捐赠收入,应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局在进行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了隐藏在资本公积中的100万元收益,依法要求企业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了2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及相应的滞纳金。
延伸:某私企的财务人员发现资产负债表所有权权益中有“资本公积”贷方余额400万元,盈余公积100万元,而且挂账时间较长,属于之前会计遗留问题,正好企业自然人认缴的注册资金尚未到位,因此财务人员年终做了一豹账的调整分录,以此也达到增资的目的。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400万元
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100万元
贷:实收资本-自然人股东 500万元
政策依据1:国税函[1998]333号
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2:国税发[1997]198号
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3:国税函[1998]289号
198号文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该企业应视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案例2】
年底企业有一笔“应付账款-供应商”贷方余额200万元,已经挂账3年以上,会计人员自认为挂账三年以上的应付款项应转为营业外收入,因此年底的时候会计人员做了一笔调整的分录:
借:应付账款-供应商 2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200,000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提示:目前税法对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确认其他收入,并没有量化时间为三年以上,但如有证据显示该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确属于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则应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文章转载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