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干货:销方不合规开票是否影响购方税务处理?
销方不合规开票是否影响购方税务处理!
销售方开具发票的不规范性,是否影响购进方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如果农业生产单位将外购的农产品当成自产自销的销售,购进方是否不得就其普票计算抵扣9%的进项税额呢?
《一》、农业生产单位自产自销农产品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问题。
购进方是否应判断对方自产自销的真实性?实务中有各种情形,必须依具体情形作具体判断,专票对此的具体规定比较多,而除专票之外的普票,或具有增值税抵扣性质的凭证处理较为复杂。
当然,探讨的前提是交易、货款收支和发票开具本身均是真实规范的,只是自产与外购混淆的问题。
(1)、有观点认为,购进方应要求销售方提供免税备案表(复印件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属于自产自销免税农产品。该观点于法无依,是毫无意义的。既不能证明是否属于自产自销,也没有相关规定要求购进方进行确认的法定责任。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处理是否有借鉴意义:取得虚开的、取得恶意走逃户开具的专票,都是基于交易业务或发票本身有问题;善意取得的,是交易真实而发票本身有问题。专票相关规定,对此的借鉴意义不大。
(3)、增值税进项扣除的规定:财税〔2017〕37号规定,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以上规定来看,只是坚持“以票扣税”原则,并未要求购进方判断对方是否为从事农产品经销的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还是自产自销的农业生产单位。
(4)、是否属于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以上外购或自产农产品的混淆情形,可能属于28号表述的“虚开”或“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发票管理办法对虚开的界定,
(a)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b)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5)、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税率适用错误,也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但是,这需要税务机关依法确认并对开票方下达正式执法文书,包括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所以,销售方被查处且定性为虚开或其他不符合规定开具发票的,不得以此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延伸问题评析:
1、关于运输费用开票问题:
如果运费由卖方即七五能源公司承担,那么七五能源公司收取的运费应当作为价外费用,与货款一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运费由买方即东星公司承担,卖方只是代垫运费,那么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不视为价外费用,不用与货物借款合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运费可以不作为价外费用,就可以单开运费的发票。
2、判决中关于滞纳金的处理错误
滞纳金不是逾期缴纳罚款产生,而是逾期缴纳税款产生,逾期缴纳罚款产生的是按日加处罚款,并不是滞纳金。因此,滞纳金并非东星公司逾期缴纳罚款导致的扩大损失,而属于双方不恰当履行合同所产生的损失范围,应当由原被告双方按照过错分担。法院对滞纳金产生的原因认定错误,从而导致对滞纳金的处理错误!
3、风险防控建议:
1、起草或审查买卖合同,不能仅仅从合同法角度进行,还必须结合税法规范进行审查,否则就可能带来税务风险。本案中,如果采用货款、运费分别开票的方式,那么就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运费由买方承担,卖方可代垫运费;
2、买方收到发票后须对发票是否合规进行必要的审查,如果发票不合规,应退回要求重开。企业财务人员平时有必要加强税务知识的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