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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金蝶—经营范围没会议服务但开发票,是否是虚开?

发布时间:2021-02-22 发布人:襄阳创优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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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

我是一家餐饮酒店,经营范围没有会议服务,但是有的时候会开具“会议费”项目发票,是否属于虚开行为


答复

不一定。

1、若是你餐饮酒店确实为客户提供了会务服务,即便是经营范围没有会议服务,也可以开具“会议费”项目发票,不属于虚开行为。

若是你餐饮酒店没有为客户提供会务服务,却按照客户要求开具了“会议费”项目发票,则属于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是虚开行为。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醒

开具发票是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来开具,而非根据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具发票时虽然超出了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由于属于业务经营的需要,因此即便是超范围开票,也不属于虚开发票行为,大可不用担心。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12366热点问题(2018年第19期):

一、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答复:

除国家明令禁止外,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转自: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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