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精斗云 —618“买一赠一”入错账风险大,别弄错了
618活动正当时,买一赠一如何做账?
“买一赠一”是指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关于纳税方面税务机关在一定基础上判定的关键字是这个行为是“有偿”还是“无偿”的。
一 增值税
关于我们赠送东西折扣方式销售要不要给增值税,税务局有关文件是分了两种情况:
①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②如果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填在同一张发票上,而折扣额在“备注栏”注明的,或者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在同一发票上,另折扣额均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进一步明确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规定,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注意:如果赠品没有开具发票,应视同销售,按赠品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二 企业所得税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政策依据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 号)
三 个人所得税
关于”买一赠一“客户收到的赠品,是否需要缴纳个税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 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 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注意比较: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属于偶然所得)
所以,这种情况是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 案例说明
某商场618促销活动(一般纳税人),指定商品买电脑送耳机活动,电脑和耳机的售价(含税)分别是4000元和200元,电脑成本价是2300元,耳机成本价是80元。
情况一:开具发票时,赠送的耳机未在发票中显示,或者在备注栏注明了赠品,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电脑 3448.2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51.72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2300
贷:库存商品——电脑 2300
此情况税务局会认定你的赠品是无偿赠送的,而不是主销售品的折扣,赠送的商品要视同销售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情况二: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电脑 3284.08 ——耳机 164.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51.72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电脑 2300
——耳机 80
贷:库存商品——电脑 2300
——耳机 80
比照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此情况就可以证明随货赠送的商品实为有偿销售,其销售价格隐含在销售商品总售价中,可视为捆绑销售或者实物折扣,因此赠送商品不用再单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
活动是同样的活动,开票不一样,面临的缴税也是不一样的,对今天的内容大家都掌握了吗?
来源:每日会计实操,作者:实操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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