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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税收的起源及变迁

时间:2022-01-04来源:杭州税乎科技有限公司

税收,历史上又称租税、捐税或赋税,是国家的产物。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税收是伴随国家的起源而起源,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税收和国家一样,是个历史的范畴,存在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

01

国家的起源

原始社会生产力低下,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原始社会晚期,社会生产力有了发展,农业的发展,畜牧业、原始手工业的出现,产生了社会分工,劳动生产率有所提高,开始有了剩余产品,从此有了生产资料和剩余产品的私人占有,出现贫富差距,直至产生阶级。为了把阶见益冲突限制在一定秩序范围内,需要有执行这一社会职能的、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出现了管理公共事务的国家雏形。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矛盾激化,推动社会变革,原始社会晚期向奴隶社会发展。尧舜禅让,夏禹传子家天下,为强化其统治,国家起源,经历了漫长的过程,这就是国家的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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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的雏形

税收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着国家起源而起源。夏王朝是我国出现早的奴隶制国家,从夏代开始就有了税收的雏形。有无早于夏贡的税收雏形!《史记》:自虞、夏时,贡赋备矣。可追溯至高辛氏时代。高辛氏即帝喾,为五帝之一,相传为黄帝曾孙,约在公元前26世纪至21世纪之间。帝喾果有其人!据《中国历代食货典》卷一百一十赋役部记载上古时代赋役二则,其中之一就是帝喾[帝喾(kù),姓姬,为上古五帝之一。他是黄帝的曾孙,生而神灵,自言其名。帝喾是上古时期三皇五帝中的第三位帝王,前承炎黄,后启尧舜,奠定华夏基根,是华夏民族的共同人文始祖。]高辛氏正畛均赋,将均赋列入赋役部,可见帝喾时代就有每种税收的雏形,距今已逾4000多年。

税收伴随国家起源而起源,国家不从事物质料生产,为了执行其社会职能提供物质基础,凭借政治权力参与社会剩余产品分配,这就是税收。税收与国家的关系,马克思曾指出:捐税体现着表现在经济上的国家存在。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恩格斯对此也有阐述: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要公民交纳费用——捐税。捐税是从前的氏族社会完全没有的,但是现在我们却十分熟悉它了。

我国税收起源于原始社会晚期向奴隶社会的变革时期,形成于奴隶社会晚期向封建社会的变革时期。税收由起源不完全形态到完全形态,经历了发展演变的漫长过程,形成历时1600多年。

03

税收的名称

我国税收历史上称呼较多,一般多谓赋税

关于字。古代对于军事、战争的征用为,与后代的田赋是两回事。两字组成。字代表货币,古代曾以贝壳代替货币。字词典解释,关于军事、投击为。史料介绍人民在生产、生活中常遭不测事件,发生不安定、不安全等事故,人们在向国家纳赋(贝)后,国家组成武力,保卫、保护人民的安定、安全,使之安居乐业。两字组成,者为农产品,古代实物税赋主要为从土地收获的谷物。者兑换也,即交换之意。人民将生产的谷物交纳给国家,换取国家保护人民的生产、生活平安。

04

税收的发展

税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展。我国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到近代,不同的赋税形态,反映了税收的发展变化;

夏:税收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夏代的土贡又称九贡,是我国早的税收形式。《夏书》中有职听讼,收赋税啬夫,现存的《尚书·禹贡》,是中国历史上部税法。孟子说:夏后氏五十而贡, 即以五十亩地为计量单位,按其收获量的十分之一纳贡。

商:商代仍沿袭夏的贡制,有殷人七十而助之说,即每家耕种七十亩私田,还有公田七十亩,由八家共同耕种,此为,即助耕, 税率约为十分之一。

 

周:西周实行井田制,推行彻法。所谓周人百亩而彻,就是九百亩井田,将其中一百亩公田的收获上缴国家。周代还实行贡法, 分万民之贡邦国之贡,是各国诸侯和平民,定期向周天子献纳物品的制度。此外还有九赋,包括关税、市税和各种资源开发税、物产税等。

春秋战国:春秋战国时期,井田制逐步瓦解,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不分公田私田,一律按田亩多少收税,这是古代田赋制度的重大变化。

秦:秦汉时期,税收制度较为规范和完善,如在秦律中已有《田律》、《关市律》、《金布律》等。秦统一后,在中央设立三公九卿,即以治粟内使少府分别管理国家的财政和税收。但由于秦朝横征暴敛,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赋、盐铁之制二十倍于古,导致秦朝迅速覆灭。

汉:汉代承袭和发展了秦制,重农抑商,汉高祖《贱商令》要求对商人重租税以困辱之,在重农方面,强调与民休息轻徭薄赋,并将税收纳入上计制度进行管理,并对某些税种设立专管官员,如盐官和铁官等。

 

隋唐:从隋文帝至唐开元年间,社会经济呈现蒸蒸日上之势,隋文帝在全国推行均田制,使农田得到迅速发展,也促进了工商业的繁荣,史称古今称国计之富者,莫如隋。唐初,推行租庸调制,租:每受田丁每年向国家纳租粟二石(男子满21岁为丁),若输稻则为三石。庸:每丁每年为官府无偿服役20天,不股役者可纳绢或布代替,折纳绢3尺。调:随乡土所产,每丁一年纳绫(或绢)2丈,绵3两,纳布者则为2.5丈,另输麻3斤。唐中期,宰相杨炎主持制定两税法,取消了租庸调法按人丁为依据征收赋役的作法,改为以户为单位,按土地、财产多少分别征收地税和户税两项,开辟了税收以资产为宗的新阶段,是中国赋税史上的一件大事。唐中后期,由于国家财政困难,开始对盐、茶、酒征税,同时沿袭前朝旧制,继续征收商税和关税。

宋:宋代沿袭唐两税法,田赋每亩在一斗上下。宋熙宁年间,王安石推行青苗法,规定各地政府每年夏收和秋收前,分两次向农户放贷,年息二分,谷熟之后归还贷款。同时,对豪强大户,也强与之使出息。宋政府不仅从青苗法的推行中获得大量的利息收入,还避免了贫民下户受高利贷的盘剥。宋代的赋税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田赋夏、秋二税在财政收入中所占比例日趋减少,矿、盐、茶、工商税收类和专卖等税的收入比例日益增大,并渐趋占主要地位。宋初颁布《商税则例》,规定了应税物的名目和住税百分之二十、过税百分之三十的税率。

元:元代南北税制不同,税赋不一,素有南重于粮,北重于役之说。北方仿行唐租庸调法,江南仿唐两税法。元代税收因地、因户而异,允许大户包税,重视商业,商人可享受减免税或包税等优惠。元代税收货币化比例加大,自宋出现交子以来,赋税征收钞币愈来愈多,日趋普遍。

明:明代工商业高度发展,在江南等地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社会经济的变化,使税收制度也产生了变化,除江南等产米区继续缴纳实物以外,其余地区缴纳税粮的大都变为缴纳税银,实物税被货币税逐步代替,从而货币税完全通行到田赋、差役、工商税等各方面。另外,明代工矿、商税和专卖收入在税收总额中占据主导地位。为扩大财政收入,明万历九年(公元1581年),辅张居正颁行一条鞭法,主要内容为:合并赋役,将田赋和各种名目的徭役合并征收,并折收银两;赋役由民收民解制改为官收官解制。从而简化了赋役的征收手续,增加了财政收入,使国家太仓粟可支十年其盈余数十百巨万

淸:清康雍年间实行摊丁入地,完成了我国封建社会后一次重大的赋役税收制度改革,将沿用两千余年之久的田亩、人丁分别课役的制度合二为一,终使地丁合征。既相对平均了赋役负担,又减轻了封建的人身依附,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农民和手工业者的生产积极性。

 

中华民国时期:分为北洋政府时期和国民政府时期。一是北洋政府时期(1912 1927) 这一时期国家的主要税收为帝国主义列强所控制,地方军阀各自为政,没有统一的税收制度,苛捐杂税层出不穷,人民负担繁重。田赋仍为正供,包括地丁、漕粮、租课、差徭和杂税等。开征两种新税印花税和通行税。税收管理方面,开始划分中央税和地方税。二是国民政府时期(19271949) 这一时期的税制,一方面对原有税种进行整理改革;另一方面为适应社会经济情况的变化,开征了一些新税种。

1928年起实行中央、省两级财政体制,明确划分国家税与地方税。税务管理机构,在中央财政部设直接税署、赋税司、税务署、关务署、缉私署、盐政司、专卖事业司分管各税和专卖事务。在税收征管方面,设立了纳税登记制度、复查制度、纳税制度、检查制度、簿籍管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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