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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及填写说明!

发布时间:2020-01-04 发布人:陕西汇智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228

01


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1、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纳税人姓名:

3、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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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02


《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填表说明


1

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居民个人取得境内综合所得,按税法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的,不适用本表。


2

报送期限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本表。


3

填表说明

(一)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填写纳税人取得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所属期间。如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纳税人姓名:填写自然人纳税人姓名。


3.纳税人识别号: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上载明的“公民身份号码”;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二)表内各行

1.第1行“收入合计”:填写纳税人本年度取得综合所得的收入合计金额。第1行=第2行+第3行+第4行+第5行。


2.第2行“工资、薪金所得”:填写本年度应当并入综合所得计税的工资、薪金收入总额。


3.第6行“费用合计”: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填写减除20%费用的合计金额。


4.第7行“免税收入合计”:填写本年度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合计金额。其中,税法规定“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对减计的30%部分,填入本行。


5.第8行“减除费用”:按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填写。


6.第9行“专项扣除合计”:填写按规定本年度可在税前扣除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合计金额。第9行=第10行+第11行+第12行+第13行。


7.第14行“专项附加扣除合计”:填写按规定本年度可在税前扣除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费用的合计金额。第14行=第15行+第16行+第17行+第18行+第19行+第20行。


8.第21行“其他扣除合计”:填写按规定本年度可在税前扣除的年金、商业健康保险、税延养老保险、允许扣除的税费等其他扣除项目的合计金额。第21行=第22行+第23行+第24行+第25行+第26行。


9.第27行“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填写按规定本年度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捐赠额的合计金额。


10.第28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应行次计算填报。第28行=第1行-第6行-第7行-第8行-第9行-第14行-第21行-第27行。


11.第29~30行“税率”“速算扣除数”:填写按规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12.第31行“应纳税额”:按照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31行=第28行×第29行-第30行。


13.第32行“减免税额”:填写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减免的税额,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14.第33行“已缴税额”:填写本年度内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已经缴纳或者被扣缴税款的合计金额。


15.第34行“应补/退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第34行=第31行-第32行-第33行


(三)无住所个人附报信息:

本栏由无住所个人填写。不是,则不填。

1.在华停留天数:填写一个纳税年度内,无住所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天数。

2.已在华停留年数:填写无住所个人已在华连续停留的年份数。



4

其他事项说明

以纸质方式报送本表的,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


00

个税汇算 

会计工作量将上升?


早在征求意见稿出台之前,很多人就担心汇算清缴的工作会落到会计头上,毕竟《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规定,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可以委托,这话说的,好像扣缴义务人可以拒绝似的。

其实真正在企业接触过实务的都知道,只要有这个口子,那大概率就是扣缴义务人来做这个事情了毕竟纳税人没及时申报,税务局先选择还是催扣缴义务人,你说扣缴义务人咋办?


新个人所得税法还没实施之前,根据我国税法规定,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上年年所得过12万元的个人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当时也是规定,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但是结果呢?据了解很少有人自己主动申报,一般都是都是会计人员帮着弄的,虽然会计也不知道那年所得过12万的纳税人劳务报酬等其他分类所得的所得额,但是又有啥关系呢?反正你在我单位工资薪金所得过了12万税务局就通知扣缴义务人给申报,至于你填不填其他所得,确实真的没管那么多。

《征求意见稿》现在出来了,可以变应当。如果说《实施条例》说的还比较委婉,可以委托(当然在实践中这种可以已经变成了理所当然),但至少还有回旋余地,至少不是法定义务,个别强势的会计可能真不会给你处理。


但是《征求意见稿》就太明确了,通过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出代办要求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

有了这条感觉是跑不掉了,会计朋友们,且行且珍惜,做好心理准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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